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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兰添与福建沃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添,福建沃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钦国,刘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5138号原告:兰添,男,1988年7月9日出生,畲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建沃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洲北路7号10号楼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671934939H。法定代表人:李钦国。被告:李钦国,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刘莹,女,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兰添与被告福建沃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李钦国、被告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兰添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添与福建沃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钦国、刘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兰添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6元,减半收取计1938元,由兰添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审 判 员  叶士怡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幼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