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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3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x。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王xx,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柏雨棚、苑秋雨、梁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职权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支公司为共同被告。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苑秋雨,被告人朱xx向本院申请做多个鉴定,民事部分复杂,本院决定先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朱xx驾驶黑BQ0X**号牌半挂牵引车拖带黑BQx**挂车沿扎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扎查公路41KM+0.2M路段处时,追尾相撞于前方已发生交通事故停在道路上的梁xx驾驶的黑BR9x**号牌捷达牌小型轿车及柏xx驾驶的黑02-T5x**号牌四轮车,造成三方车辆受损及轿车驾驶人梁xx、乘车人王x、秦xx、行人王xx的交通事故。经甘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xx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柏xx、梁xx共同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朱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朱xx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朱xx案发后主动报案,在案发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应构成自首。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18时30分许,被害人梁xx驾驶黑BRxx**号牌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扎查公路41KM+0.2M路段处时,追尾相撞停在路边的被害人柏xx驾驶的黑02-T5x**号牌四轮车,相撞后,梁xx、柏xx及四轮车乘车人被害人苑xx正在查看相撞的车辆时,被告人朱xx驾驶黑BQ0X**号牌半挂牵引车拖带黑BQ6**挂车与轿车、四轮车再次追尾相撞,造成三方车辆受损及轿车驾驶人梁xx、乘车人王x、秦xx、行人王xx、四轮车乘车人苑xx受伤,四轮车驾驶人柏xx当场死亡。经甘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xx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柏xx、梁xx共同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收集,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xx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2.甘南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朱xx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梁xx、苑秋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6日20时许,我驾驶黑BRxx**号牌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扎查公路行驶至东阳镇东方村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四轮车后斗中间部位发生追尾相撞了,我下车查看,四轮车后斗右侧有两个人在那站着,这时我们又被一辆车给撞了,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6日20时30分许,我、秦xx乘坐梁xx的车去东阳镇街里住宿,快到东阳时,与停在路边修理的四轮车撞上了,不严重,梁xx下车去查看,我和秦xx在车上了,之后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2.证人秦xx的证言,证实我和王x乘坐梁xx开的车,我在车上睡着了,等我醒来的时候,事故都发生完了,我什么也不知道。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11月6日18时30分许,我驾驶BQ0XXX大挂车沿扎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阳镇东方村路段时,与对向车辆汇车,灯光太亮看不清,当我看见前面有四轮车、小轿车时踩刹车,但还是撞上了。我随即拨打报警电话。鉴定意见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证实黑BQ0X**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Qx**半挂车机动车制动性能符合相关规定;2.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黑BQ0X**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Qx**半挂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为66.64KM/H,黑BR9x**小型轿车事故时,行驶速度为67.54KM/H;3.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证实黑BQ0X**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Qx**半挂车前部左侧与黑BR9x**小型轿车的右侧挂撞痕迹相符;4.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原因分析鉴定意见书,证实黑BR9x**小型轿车与黑02-T5x**拖拉机发生接触碰撞后,黑BQ0X**重型半挂牵引车、黑BQx**半挂车二次与该两辆车相撞;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朱xx、柏xx的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6.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柏xx系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7.齐齐哈尔市甘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苑秋雨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朱xx案发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晓波审 判 员  齐丽明人民陪审员  冯 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