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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384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895号。机构代码:56649507-3负责人:李少峰,行长被告舞钢市东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建设路西段南侧(是产业聚区内)(营业执照注册号:410481000005137)。法定代表人:岳建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断发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璐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