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申请执行被敖日格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敖日格乐,乌那日格日勒,满都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法定负责人陈爽,行长。委托代理人宫哲,该支行风险总监。委托代理人吴刚,该支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心经理。被执行人:敖日格乐,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乌那日格日勒,女,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满都拉图,男,蒙古族,陈巴尔虎旗某会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敖日格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达瓦扎布的银行存款7650元,其中扣除执行费50元,将剩余76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宝军。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振& # xB;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光 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