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行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海事强制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华海通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行保6号请求人:深圳市华海通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孟肖寒,该公司海外部总监。委托代理人:江燕,该公司工作人员。被请求人: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XXX号第2幢1006室。法定代表人:田敏。请求人深圳市华海通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强制被请求人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其交付三份编号分别为SXXXXXXXXX、ZXXXXXXXXX、SXXXXXXXXX的正本提货单。此后,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已交付涉案提货单,纠纷业已解决,请求人已无强制被请求人交付提货单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且表示尚未交纳的申请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请求人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请求人深圳市华海通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请求人上海南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审 判 长 韦 杨审 判 员 顾晓飞代理审判员 陈咸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静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