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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与郭文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郭文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6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泰和乾元小区。负责人:刘鑫,总经理。被告:郭文成,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与郭文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德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旸—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