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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小花、白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花,白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花,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白秀英,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李小花诉白秀英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判决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小花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