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付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1280号原告付某,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司机,现住赤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王府大街北回丰公司综合楼一楼。负责人白彦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职工宿舍。原告付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1月11日5时许,王凤春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新视野网咖”前由东向西倒车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原告停放的×××号轿车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凤春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王凤春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营运损失5356元(412元/天×13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王凤春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营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赔付。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5时许,王凤春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新视野网咖”前由东向西倒车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原告停放的×××号出租车、加贝牛肉面前牌匾灯箱、艳达砂锅水饺前货架灯箱推车凳子相撞,致以上车辆及物品受损,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凤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过错,无责任。王凤春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驾驶的×××号出租车受损后于2017年1月13日到赤峰天津一汽特约服务站维修,至2017年1月24日维修完毕,维修12天。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赤峰大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号出租车的日营运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号出租车的日营运损失为412元,原告支付了评估费2000元。另查明,王凤春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部分已赔付给本次事故的其他受损财产权利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维修证明、委托维修估价单、租赁合同、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上岗证、评估报告书、评估费收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王凤春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停放的×××号出租车相撞,致车辆受损,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凤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事实清楚。王凤春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的交强险部分已赔付给本次事故的其他受损财产权利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原告请求的营运损失的天数应按车辆维修天数计算,标准应按赔偿结论计算。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营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答辩主张,因未举出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车辆营运损失4944元(412元/天×12天)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负担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负担19元,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长尹程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小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