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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金山、魏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山,魏石春,魏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金山,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安远县欣山镇。被执行人魏石春,男,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孔田镇。被执行人魏明秀,女,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孔田镇。申请人黄金山申请执行魏石春、魏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81140元及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璞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