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吉才、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吉才,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孙吉才,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金星,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孙吉才与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41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