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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吉才、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吉才,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孙吉才,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金星,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孙吉才与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德州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41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