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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昌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铁岭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昌执字第417号(二)申请执行人铁岭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科站站长,住昌图县三江口镇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图县人民法院(2006)昌站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10月27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工资3000元,至全部欠款227869元及利息给付完毕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