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8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小议与彭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议,彭浩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362号原告:李小议,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彭浩,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李小议与被告彭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小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议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议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