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诺富特饲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诺富特饲料有限公司,河南省银河饲料有限公司,王国旗,寇学田,王迪,王青青,王少华,寇少雷,赵振合,海秀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55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负责人李建曾。委托代理人杜炳富,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东沼,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诺富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黄金大道与合欢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8805162XT。法定代表人王迪。被申请人河南省银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八堡万佳物流园3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440628962。法定代表人赵振合。被申请人王国旗,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寇学田,女,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王迪,男,汉族,1994年9月12日出生,住金水区。被申请人王青青,女,汉族,1994年9月6日出生,住金水区。被申请人王少华,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金水区。被申请人寇少雷,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被申请人赵振合,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海秀枝,女,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诺富特饲料有限公司、河南省银河饲料有限公司、王国旗、寇学田、王迪、王青青、王少华、寇少雷、赵振合、海秀枝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淮河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诺富特饲料有限公司、河南省银河饲料有限公司、王国旗、寇学田、王迪、王青青、王少华、寇少雷、赵振合、海秀枝银行存款二百一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