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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区亿民阳光太阳能组装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区亿民阳光太阳能组装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093号原告: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7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王鹤颖,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祖荣,四川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银全,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533号58栋3单元1-2号。法定代表人:蒲访春。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段268号。法定代表人:古昭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安,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系分公司负责人。第三人:四川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望江街一村182-9号。负责人:陈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江,系公司职工。第三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宾馆会展中心一楼103室。负责人:蒋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海,系公司员工。第三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亿民阳光太阳能组装厂,经营场所:仁和区仁和镇沙沟村先锋组86号。经营者:韩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区亿民阳光太阳能组装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区亿民阳光太阳能组装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攀枝花市亿聪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市仁和区亿民阳光太阳能组装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省发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