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史玉兰、石德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玉兰,石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史玉兰,女,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石德虎,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干部,住东营市东营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5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德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被执行人石德虎不能到现场并且不能提供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静湖花园东区38-2-1101室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史玉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燕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