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某1与杜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1,杜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390号原告杜某1,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杜某2,男,1953年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1与被告杜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1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1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