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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执异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伦管理部申请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异133号案外人: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伦管理部。法定代表人:杜江,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法定代表人:张德信,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缘公司)与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容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伦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海伦管理部)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7月24日举行了听证。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伦管理部、明水县富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市德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加了听证。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伦管理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伦管理部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国审判员 蔡德成审判员 张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