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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爱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627号被执行人:张爱武,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顺县,汉族,初中文化,郑远元修脚房技师,住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平顺县。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爱武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张爱武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26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爱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述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