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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任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693号原告:任某,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姜某,男,56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任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任某负担。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力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