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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高泽兴、朱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泽兴,朱志刚,杨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高泽兴,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志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洪文,男,汉族,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高泽兴与被执行人朱志刚、杨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