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王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043号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练国,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高庙乡。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王荣,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13元,由原告四川省长城工程机械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唐 林人民陪审员 蒋长勇人民陪审员 兰泽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鲁人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