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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99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庞瑞峰与林国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瑞峰,林国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944号之二原告:庞瑞峰,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祚兵,是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国强,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804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02000189882。负责人:郑胜允。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法定代表人:宋津喜。原告庞瑞峰与被告林国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与被告林国强达成和解,且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瑞峰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63.01元,财产保全费1928.67元,共计469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庞瑞峰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