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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2刑初84号公诉机关西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鹏,男,1974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大专文化,系西吉县吉强镇短岔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住西吉县。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董强,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念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鹏及辩护人董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黄鹏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吉县吉强镇幸福路回中后门路段时,被西吉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18.1mg/100ml,后经抽取其血液并委托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83.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路检路查记录、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光碟制作说明、鉴定人资质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鹏的供述和辩解、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甘明证[2017]法毒检字第278号关于黄鹏一案的法医检验报告书、随案移送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鹏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故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堂真审 判 员  单玉芳人民陪审员  虎国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路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