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7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刘旭云与益康臻品(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云,益康臻品(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7279号申请执行人刘旭云,女,汉族,住址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益康臻品(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三路深爱大厦312。法定代表人:吴三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6】157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益康臻品(深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旭云20**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26日期间工资人民币8735.63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 婷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