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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某1与何某2、何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何某6,何某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713号原告:何某1,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何某2,男,194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何某3,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何某4,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何某5,女,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何某6,女,58岁,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何某7,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何某1与何某2、何某3、何某4、何某5、何某6、何某7法定继承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何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某1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庆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