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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红华与沈庆其、黄水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华,沈庆其,黄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81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华,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委托代理人:文永强,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庆其,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黄水平,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审理的李红华与沈庆其、黄水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沈庆其、黄水平共同赔偿李红华130002.27元。该案受理费1310元,由沈庆其、黄水平共同负担1150元,李红华负担160元。沈庆其、黄水平负担的受理费于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迳付李红华。因被执行人沈庆其、黄水平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红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0002.27元,本案执行费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沈庆其、黄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红华,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沈庆其、黄水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庆其、黄水平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811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斯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