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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操怀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操怀,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801号申请执行人:唐操怀,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南星村*组宿舍。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操怀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7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操怀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28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