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志磊、刘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磊,刘建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磊,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奇,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系王志磊哥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辉,男,汉族,1992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上诉人王志磊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磊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志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志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