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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瑞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瑞,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740号申请人田瑞。被执行人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692A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晓琼,总经理。申请人田瑞与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985号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共计5401.99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985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崔扬审判员  崔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