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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春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春愉,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3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同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春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春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春愉使用姓名为“韩某平”的身份证(号码440××××152660)在赤坎区大天然酒店登记住宿513房,3月1日黄春愉转到709房继续住宿。2017年3月6日下午至晚上期间,黄春愉在酒店709房内分别容留了梁某江(越南人,绰号“小如”)、林某1、林某2、何某等四人在客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当晚23时许,黄春愉等人在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毒品及吸毒工具。经称量及鉴定,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两包毒品净重1.9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嫌疑人前科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春愉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春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春愉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被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春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春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毒品及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黄春愉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前后所犯均为毒品犯罪,构成毒品的再犯;被告人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春愉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春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89克、两个打火机、三个吸壶、三条锡纸、一张韩金平身份证,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嘉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