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玉良与被执行人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良,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董玉良,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波,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满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玉良与被执行人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玉良对被执行人曹波享有债权64,67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曹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玉良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吴勇刚审判员 蓝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