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5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淑娆、沈就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淑娆,沈就好,刘冠欣,黄燕芳,刘淑婉,刘家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3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委托代理人:江智腾、冯孟鸿,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淑娆,女,1986年12月22日,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沈就好,女,1953年10月09日,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刘冠欣,男,1977年06月04日,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黄燕芳,女,1978年01月13日,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刘淑婉,女,1975年08月10日,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刘家裕,男,1984年01月01日,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淑娆、沈就好、刘冠欣、黄燕芳、刘淑婉、刘家裕借款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446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5515041201500205);二、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1682.51元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第一部分为截至2016年3月27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合计18222.51元;第二部分为利息,以正常本金144203.48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2.5‰的标准,自2016年3月28日至合同解除之日(即本裁决作出之日);第三部分为逾期利息,以逾期本金57479.03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8.75‰的标准,自2016年3月28日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的逾期利息;第四部分为逾期利息,以全部本201682.51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8.75‰的标准,自本裁决作出之日的次日至清偿之日:第五部分为复利,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按逾期月利率18.75‰的标准计收〕:三、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第一部分为截至2016年3月27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25039.23元;第二部分为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2.5‰的标准,自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4月15日;第三部分为逾期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8.75‰的标准,自2016年4月16日至清偿之日;第四部分为复利,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按逾期月利率18.75‰的标准计收〕:四、本案仲裁费20133元,由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承担;五、第四至第六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三)、(四)项裁决确认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权利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刘淑娆、沈就好、刘冠欣、黄燕芳、刘淑婉、刘家裕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5077.25元,本案执行费为755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刘淑娆、沈就好、刘冠欣、黄燕芳、刘淑婉名下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刘家裕名下没有房产、车辆,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刘家裕名下银行存款2800.09元。2017年7月20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0111执53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助理审判员 周扬帆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