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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陈宝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797号原告:佛山市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边(原红星砖厂)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98086050P。法定代表人:蒋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宝华,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麦伟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海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