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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靳国平与马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国平,马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350号原告:靳国平,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马海峰,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靳国平与被告马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靳国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靳国平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亚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