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靳国平与马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国平,马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350号原告:靳国平,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马海峰,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靳国平与被告马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靳国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靳国平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亚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