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吴昌柱与金相淳、王少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62号申请执行人吴昌柱与被执行人金相淳、王少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吉2406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昌柱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少玉已返还申请执行人吴昌柱家庭承包的0.53公顷的土地。本院(2016)吉2406民初3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046民初3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