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启汉、许幼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汉,许幼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王启汉,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北市。被执行人许幼麟,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北市。王启汉与许幼麟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鄂0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香港太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幼麟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书》解除;二、被告许幼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路街八一路30号“长汉新村”小区的2D3号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王启汉名下的物权登记手续。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启汉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鄂0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许幼麟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路街八一路30号“长汉新村”小区的2D3号房屋所有权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王启汉(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00035123)名下;上述房屋所权及其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启汉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启汉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