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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行赔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香菊与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香菊,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赔终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香菊,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静,主任。上诉人黄香菊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行赔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黄香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黄香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黄香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香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香菊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菲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素南书 记 员  牛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