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银根与钟珍东、安徽严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无为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根,钟珍东,安徽严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205号之一申请人:胡银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涛,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山,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钟珍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安徽严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严桥镇严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6636740XD。法定代表人:李继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无为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严桥镇严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57845502J。法定代表人:沈光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胡银根与被申请人钟珍东、安徽严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无为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胡银根提供了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钟珍东、安徽严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无为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已予准许。为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应对担保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汪海涛所有的皖BW33**号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兰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