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家成申请宣告王殿强无民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家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特4号申请人:王家成,男,193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人王明福申请宣告王殿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殿强,男,1970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东田家村东田家房身198号,系申请人王家成的儿子。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王殿强系父子关系,2010年王殿强因车祸致颅脑损伤,造成其生活不能自理,其妻子范翠香于2013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由申请人天天照顾王殿强。申请人为此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王殿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王家成为其监护人。经审查,2010年王殿强因车祸造成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致其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但日常生活的基本交流尚可。2012年2月7日,王殿强获得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属贰级。残疾证上记载的监护人系其妻子范翠香。但范翠香自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结合上述材料及对王殿强代理人其姐姐王冬英的询问,本院认为王殿强目前因颅脑损伤后遗症,处于间歇性意识混乱状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其监护人原系其妻子范翠香,但范翠香已离家出走近四年,不能完全行使监护人的职责,使王殿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有必要重新指定监护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殿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王家成为王殿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作成审 判 员 乔元臣人民陪审员 郭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