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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5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盐瑞利紧固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盐瑞利紧固件有限公司,王瑞明,褚丽琴,王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5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海盐海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2254-0。法定代表人:方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盐瑞利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园区(落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970204222。法定代表人:王瑞明。被执行人:王瑞明,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褚丽琴,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王婷超,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执5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17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王婷超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51号滨海一号小区7幢1802室(产权证号:J003466、J054828)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徐恺(公民身份号码:)、富玲婷(公民身份号码:)以1937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婷超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51号滨海一号小区7幢1802室(产权证号:J003466、J054828)的房产归买受人徐恺、富玲婷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恺、富玲婷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恺、富玲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悦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