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李富发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李富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47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28号。负责人沈初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周,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富发,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富发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富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A×××××号小型轿车两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杨国巍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XX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