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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本强与孙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本强与被告孙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本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本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陆 婧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人民陪审员  权立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