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本强与孙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本强与被告孙立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本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本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陆 婧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人民陪审员 权立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