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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与梁红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梁红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759号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6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82830134Q。法定代表人:叶昭娣,总经理。被告:梁红强,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红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重庆罡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涂 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