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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世虎、李长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虎,李长杰,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李世虎,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长杰,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武邑县冀衡循环工业园冀衡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英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79755元、利息5956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8178元(已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829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578元,以上共计18454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长杰、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4549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李长杰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1845495元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永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