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海龙与沈冬生、施晓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龙,沈冬生,施晓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初421号申请人:胡海龙,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湘市。被申请人:沈冬生,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岳阳市云溪区。被申请人:施晓元,女,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岳阳市云溪区。申请人胡海龙与被申请人沈冬生、施晓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海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冬生、施晓元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施晓元名下的位于岳阳市君山区挂口新区中盛御景园12栋506室、房产权证号为岳房权证君山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湘岳君土国用(2015)第000827号的房屋产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沈冬生、施晓元所有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施晓元名下的位于岳阳市君山区挂口新区中盛御景园12栋506室(房产权证号:岳房权证君山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湘岳君土国用(2015)第000827号)的房屋产权。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胡海龙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闾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