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1769号原告黄某,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林某,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湛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