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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1769号原告黄某,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林某,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湛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