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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450号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南学府街口。法定代表人:高世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友,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梅,住敦化市。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若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