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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秀丽与王胜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丽,王胜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342号原告:林秀丽,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王胜昆,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林秀丽与被告王胜昆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林秀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丽撤诉。审判员  董云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顺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