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耀方、叶圣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方,叶圣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陈耀方,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圣会,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申请执行人陈耀方向本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1民初545号调解书,本院立案后,己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圣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叶圣会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圣会所有的车牌号码:浙K×××××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鑫淼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121执1613号丽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陈耀方与叶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1民初545号调解书,于2017年07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圣会所有的车牌号码:浙K×××××的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叶圣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协助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圣会所有的车牌号码:浙K×××××机动车的查封。谢谢贵处对我院工作的支持。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0578-683****联系人:吴君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