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红与北京铸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北京铸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女,1988年1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铸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苇子坑149号北厂8幢叁层8309室。法定代表人:赵慧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伟,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上诉人刘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铸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8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红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刘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审 判 员 王军华审 判 员 曹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董 红书 记 员 马丽雅 关注公众号“”